文书内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09民初1202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安,男,1968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