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97号原告:陈小敏,男,汉族,1970年7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豫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江居委会广珠路南一路2号6栋厂房3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葛前进。
被告:焦作吉诺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新华中街51号新华写字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石海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敏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豫立电器有限公司、焦作吉诺尔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小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