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藏01民初7号原告:陈世龙,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经商,现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勤,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次仁顿珠,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胜云,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市人,经商,现住拉萨市城关区。
被告:穆思琼,女,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市人,经商,现住拉萨市城关区。
被告:陈阳,男,199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市人,经商,现住拉萨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婧,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世龙与被告陈胜云、穆思琼、陈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
原告陈世龙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世龙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原告陈世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