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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县月江镇利群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15民初20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县月江镇利群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月江镇利群副食店,高县庆符镇辰鑫日化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15民初2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友飞,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县月江镇利群副食店,住所地:四川省高县月江镇前进街44—**号,注册号:511525600062381。

经营者:李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高县庆符镇辰鑫日化用品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高县庆符镇骆家村一组安置小区20号。

经营者:何亚黎。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县月江镇利群副食店、第三人高县庆符镇辰鑫日化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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