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281号原告:杨贤云,男,汉族,1977年8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金石正钢五金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
负责人:陈锐焕。
原告杨贤云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金石正钢五金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93034××××.4)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现杨贤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贤云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贤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贤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