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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广晟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1174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州广晟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广晟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创维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174号之一原告:广州广晟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外环东路****A305-A306。

法定代表人:许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放,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巍,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div>法定代表人:赖伟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权,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创维大厦****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赖伟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耀邦,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新城工业区****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黄秀虹。

原告广州广晟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公司)与被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维集团公司)、被告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维-RGB公司)、被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晟公司诉称:原告是专利号为200710141661.6、名称为“音频解码”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5月20日,至今有效。

涉案专利为《多声道数字音频编解码技术规范》(GB/T22726-2008)(DRA标准)的必要专利。

DRA标准是《数字电视地面广播传输系统帧结构、信道编码和调制》(GB20600-2006)(DTMB标准)的必选音频标准,电视机产品均支持DRA标准。

被告创维集团公司、被告创维-RGB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的电视机产品(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支持DRA标准,其与DRA标准相关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5的保护范围,被告国美公司未经原告许可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的发明专利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创维集团公司、被告创维-RGB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全部被诉侵权产品以及停止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的行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9600万元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指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国美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在本案审理期间,天津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针对涉案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8年2月1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502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本案中,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专利权已经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其目前缺少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基础,故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起诉应当予以驳回。

如果有证据证明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权利人可以另行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广晟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各方当事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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