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7013号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5号大院自编A33号利远汽车配城五层E007号。
法定代表人:沈春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婉佳,广东华商(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春市琳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阳大道46号。
法定代表人:钟有根,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春市琳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