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初48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JUNGWOONHO),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曜宇,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周桂云化妆品店,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剧场西里1-3-102右侧。
经营者:虞松华,男,1981年12月2日,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周桂云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