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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天津市津南区周桂云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2民初488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天津市津南区周桂云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天津市津南区周桂云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初48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JUNGWOONHO),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曜宇,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周桂云化妆品店,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剧场西里1-3-102右侧。

经营者:虞松华,男,1981年12月2日,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周桂云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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