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执66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4,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龙,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亮,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佳酿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H,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徐淮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
关于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洋河镇佳酿酒业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的(2019)苏13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佳酿酒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苏13执66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扣划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佳酿酒业有限公司江苏银行宿迁洋河支行账户存款647.50元、中国农业银行宿迁洋河支行账户存款123.76元,于2021年5月6日扣划其民丰银行宿迁皂河支行账户存款4951.67元。
上述款项合计5722.93元,扣除本案的执行费用2965元后,余款2757.93元拨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
因执行需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苏13执66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的(2019)苏13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由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