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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珈源杯业有限公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2民终3765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珈源杯业有限公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珈源杯业有限公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林聪

案由

案由商标合同纠纷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终37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珈源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江南街道云六路21号第六幢。

。

法定代表人:胡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卫祥、刘国川,均系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号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金林聪,男,1975年4月13日生,汉族,原大连普湾新区石河家家福生活购物广场经营者,住浙江省永嘉县。

上诉人永康市珈源杯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上诉人永康市珈源杯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以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永康市珈源杯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永康市珈源杯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650元,原审被告金林聪负担150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20元,由原审被告金林聪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上诉人永康市珈源杯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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