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1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晨,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小花烟酒店,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枫林三路12号一层A1号。
经营者:吴正辉。
被执行人:吴正辉,男,汉族,1971年11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正辉、长沙市岳麓区小花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湘0104民初831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1年1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1月7日、2021年1月8日、2021年3月29日、2021年4月13日、2021年4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网络资金、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1月8日、2021年4月13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收益类保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麓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吴正辉名下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2021年4月15日向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2021年5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吴正辉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5月1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8700元,已执行到位3000元,尚有25700元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