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05民初2192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平平,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易轮百货批发部,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应天大街588号二楼中区56号。
经营者:魏金花。
本院受理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秦淮区易轮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