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4民初1907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哲,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海区众益百货商店。
经营场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经营者:李**,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江海区众益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0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