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8026号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396632767N。
法定代表人:余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富淼、丁美汝,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商城某某食品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经营者:刘某某。
被告: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商城某某食品商行、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受理。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