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218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代理人吴迪、王戈,辽宁瑾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仁士,男,197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庄河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郭仁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