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知民初93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证号码:623XXXXX-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兆清,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旬邑县张洪新世纪购物城,经营场所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张洪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29MA6XN2GHXL。
经营者:杜光辉。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旬邑县张洪新世纪购物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