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执208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4,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
被执行人:江苏苏玺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7,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南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管守东。
被执行人:江苏苏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U,住所地江苏省徐州淮海食品城良茂市场商办楼1-108。
法定代表人:耿政。
关于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苏玺酒业有限公司、江苏苏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买乐多超级市场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2019)苏13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
江苏苏玺酒业有限公司、江苏苏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0)苏民终100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上述判决:江苏苏玺酒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300000元,江苏苏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买乐多超级市场分别对上述300000元赔偿数额中的120000元和2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江苏苏玺酒业有限公司负担,江苏苏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就诉讼费用中的2320元与江苏苏玺酒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收到判决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买乐多超级市场将20000元连带赔偿责任自动履行完毕。
因被执行人江苏苏玺酒业有限公司、江苏苏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苏13执208号。
因执行需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苏13执208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9)苏13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由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