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终210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深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原名深圳欧普卫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建设路东方广场1112。
法定代表人:谢枝,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晶科集成吊顶厂,经营场所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假山村5组假山头5号。
经营者:康太军。
原审被告:李燊,男。
上诉人深圳深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晶科集成吊顶厂、李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6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深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深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深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上诉人深圳深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部分,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深圳深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