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与镇平县奇叶胶带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13民初40号
案件名称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与镇平县奇叶胶带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镇平县奇叶胶带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3民初40号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经济开发区姚前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周星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平县奇叶胶带厂,经营场所镇平县贾宋镇桥北村。

经营者:常立军,男,汉族,1972年6月4日,住河南省镇平县。

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与被告镇平县奇叶胶带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与被告镇平县奇叶胶带厂经协商就侵害商标权纠纷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