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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慧达环保有限公司与广东科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288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慧达环保有限公司与广东科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慧达环保有限公司,广东科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288号原告:东莞市慧达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苏明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婷,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强,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科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曾纪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东莞市慧达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科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诉称,其于2013年1月15日申请“多边形粉尘储料设备”发明专利,并于2015年1月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31001××××.3,至今合法有效。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上述专利权的产品,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维权成本人民币5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故本院作为其住所地内有权审理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东科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东科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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