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81知民初18号原告:长沙市小新星卡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谷麓天路8号橡树园5栋3楼。
法定代表人:杜齐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幸姣,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津市市鹏昇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三洲驿社区澹津路金城银座A栋3号。
法定代表人:袁万明。
原告长沙市小新星卡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津市市鹏昇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长沙市小新星卡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沙市小新星卡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在诉讼中已达成庭前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津市市鹏昇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市小新星卡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6元,减半收取2278元,由长沙市小新星卡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