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终5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丰收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四联社区富利路7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东,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丰收城百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15424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丰收城百货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丰收城百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丰收城百货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文 全 审判员 骆 丽 莉 审判员 陈 洋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傅德权(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