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64号原告:刘建辉,男,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红波,男,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刘建辉与被告徐红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刘建辉于2018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建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刘建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