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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胶南市一六八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211民初1236号
案件名称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胶南市一六八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胶南市一六八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211民初1236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史月寒。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南市一六八百货超市,经营地址青岛市黄岛区珠山南路海滨花园瑞景苑****号。

经营者:孙启梅。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南市一六八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胶南市一六八百货超市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益的商品;

2.被告支付商标侵权赔偿3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本次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购买侵权产品费、差旅费等各项合理费用7000元,共计3.7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上海美术颜料厂是注册商标的持有人,该注册商标由上海美术颜料厂授权原告独占使用,原告有权独立主张该商标的权利。

马利牌美术颜料是建厂创牌己达95年的国货老牌,也是我国艺术类商品中的民族品牌,马利商标是上海市首批著名商标,被国家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马利牌”颜料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巨大的影响力。

被告经营有一处标牌为“一六八百货超市”的、面积约为120平方米的超市,该店位于海滨花园瑞景苑小区门口,人流量较大。

2017年6月,原告工作人员发现该购物中心出售的“马利牌及图”水粉画颜料不是原告及其授权公司生产的,系假冒产品,之后,原告对于该店铺销售该侵权商标产品的行为采取了证据保全公证措施。

被告销售商标侵权产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益,极大伤害了原告的商誉,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损失,现依据《商标法》第57条第3款之规定将被告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本院综合认定,本院查明下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上海美术颜料厂依法注册取得了第385779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美术颜料等,其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6月14日至2016年6月13日止,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6年6月13日。

2017年3月20日,上海美术颜料厂与原告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上海美术颜料厂将其已注册的“马利”、“Marie’s”及马头图案系列商标许可原告独占使用,许可使用的期限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

2017年8月2日,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公证员倪玮与公证人员张袁杰以及原告的代理人一起来到青岛市黄岛区珠山南路海滨花园瑞景苑小区入口处的“一六八百货超市”,该店内挂有名称为“胶南市一六八百货超市”字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原告的代理人购买二盒外包装印有“马利牌水粉画颜料”字样的同型号颜料,同时取得收据一张。

上海市长宁公证处为上述过程出具了(2017)沪长证字第5451号公证书。

原告为本案支付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5000元。

经本院庭审现场比对,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及内部每管颜料贴纸上均使用了“Marie’s”及马头图案。

原告提供的正品笔刷上有涉案商标标识,而被控侵权商品上没有;

正品每管颜料的贴纸上中文颜色与英文颜色对应,而被控侵权商品上的英文颜色均为“VERMILION”。

本院认为,上海美术颜料厂系第3857792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经上海美术颜料厂许可,拥有该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く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原告有权就侵害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被控侵权产品均上使用了与第3857792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经权利人确认为假冒产品,被告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损失赔偿的数额,本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交其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也未向本院提交被告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

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时间、侵权情节、经营范围、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被告侵权的恶意程度,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胶南市一六八百货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第385779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胶南市一六八百货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5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承担262.5元,被告承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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