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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北京燕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1683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北京燕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北京燕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68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燕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里17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立华。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源德盛公司)与被告北京燕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

源德盛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源德盛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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