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4民初9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珞珞,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洛阳永盛好又多超市加盟店,经营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管城村荷花西路18号。
经营者:陈光宣。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进区洛阳永盛好又多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进区洛阳永盛好又多超市加盟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武进区洛阳永盛好又多超市加盟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进区洛阳永盛好又多超市加盟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