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2民初9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海陵区雨声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雨声村兴泰路东。
经营者:张金晴,女,汉族,1979年9月23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敏寅,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陵区祁鑫食品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丰西路*号*幢*****号。
经营者:祁巍高,男,汉族,1976年4月17日,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海陵区雨声超市、海陵区祁鑫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