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350号原告:玉环县豪立信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芦浦镇漩门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许道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平,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谦,台州市方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福州市晋安区浙闽洁具水暖商行,经营场所福州市晋安区三环北路鹤林家居建材广场3号楼106-107。
经营者:金占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县豪立信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晋安区浙闽洁具水暖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环县豪立信铜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玉环县豪立信铜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玉环县豪立信铜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