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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衡阳市石鼓区新悦通讯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1民初481号之一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衡阳市石鼓区新悦通讯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衡阳市石鼓区新悦通讯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481号之一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石鼓区新悦通讯商行经营者:刘艳。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与被告衡阳市石鼓区新悦通讯商行(以下简称新悦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1月25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公司诉称,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5年1月21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2052××××.0,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经调查,原告认为新悦商行销售的“自拍杆”技术特征与源德盛公司的专利完全相同,新悦商行大量销售该商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源德盛公司的专利权。

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售侵犯源德盛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此次侵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此次侵权所出的公证费2500元;

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此次侵权所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及交通费500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新悦商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所在地和经营行为地均在湖南省××石鼓区××号中建大厦。

因此,即使被告销售的涉案自拍杆产品构成侵权,侵权行为地亦为湖南省××石鼓区××号中建大厦。

故,本案应由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特申请本院移送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属于专利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新悦商行经营地址位于湖南省,原告源德盛公司指控其销售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也是发生在湖南省,依照上述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院作为湖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被告新悦商行的管辖权异议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衡阳市石鼓区新悦通讯商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70元,由被告衡阳市石鼓区新悦通讯商行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力夫审 判 员 闵俊伟审 判 员 何 鑫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法官助理 潘 威书 记 员 杨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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