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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市南区董桂绘熟食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202民初7256号
案件名称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市南区董桂绘熟食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市南区董桂绘熟食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7256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朱于龙,执行董事。

被告:市南区董桂绘熟食店,经营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91号己二层。

经营者:董桂绘。

本院在审理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市南区董桂绘熟食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中,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2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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