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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广陞与北京乾达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民终15号
案件名称朱广陞与北京乾达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广陞,北京中油联自动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乾达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民终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广陞,男,1951年5月21日出生,满族,锦州电子研究所所长,住辽宁省义县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河,北京市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油联自动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郊半壁店59号1508室。

法定代表人:贺江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华平,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操,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乾达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郊半壁店59号1号楼1576室���法定代表人:贺江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华平,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操,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广陞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油联自动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乾达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朱广陞主张著作权的软件为《HGC-1型卸油站含水自动计量监测系统V1.0》(简称涉案软件),该软件于2003年8月11日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

朱广陞在原审庭审中表示涉案软件使用的编程语言为C语言。

原审法院根据朱广陞的当庭陈述即认定了涉案软件使用的编程语言,并据此得出使用类BASIC编程语言的被诉软件《中油联含水率综合计量系统V1.1》与涉案软件并不相同,不构成侵权的结论。

二审诉讼中,朱广陞提交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及其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留存的源程序代码。

其中,申请表中记载涉案软件的编程语言为“VBA编程”。

“VBA”中的“B”即是BASIC编程语言的含义。

根据朱广陞在二审诉讼中提交的新证据,原审法院对于涉案软件使用何种编程语言的认定构成事实查明不清。

此外,涉案软件的全部权利于2016年9月12日已转让予锦州锦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审法院对于朱广陞是否为适格原告的问题未予审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5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重审���上诉人朱广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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