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55号原告:东莞市迅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
法定代表人:何廷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建,广东智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世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
法定代表人:张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龙,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群,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迅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世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72007××××.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迅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迅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迅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东莞市迅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