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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捷特航模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张小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3407号
案件名称广州捷特航模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张小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捷特航模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张小英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407号原告:广州捷特航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方安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显非、郑芝敏,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小英,女,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杞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捷特航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张小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8年4月2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捷特航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州捷特航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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