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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蓬江区大信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703民初505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蓬江区大信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蓬江区大信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703民初50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延年,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蓬江区大信商店,经营地址江门市蓬江区经营者:冯兰。

关于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蓬江区大信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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