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955号 原告:宋中敬,男。
原告:廖建阳,男。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锦添,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玉英,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馨品之誉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军财。
被告:东莞市航佳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小峰。
原告宋中敬、廖建阳因与被告深圳市馨品之誉泉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航佳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宋中敬、廖建阳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宋中敬、廖建阳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