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民初461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好运来灯饰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11区17栋53号。
经营者李毕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5U。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好运来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向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好运来灯饰经营部有效送达法律文书前,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