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49号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路105号海洋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朱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理,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创达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工人北路689号542室。
法定代表人:张喜忠。
被告:滁州市创达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环滁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何斌凯。
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创达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滁州市创达义乌商贸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四项诉讼请求中“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合理费用律师费代理费、公证保全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合理费用1212万元”变更为:“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合理费用律师费代理费、公证保全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合理费用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