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0102民初1424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睿,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兰州恺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颜盼盼,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兰州恺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兰州恺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兰州恺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