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82民初1889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尼卡大道10100号600室。
法定代表人:ScottRosenbaum,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晶,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明泽电器厂,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西陈村。
经营者:葛孟祥,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逊克县。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明泽电器厂(经营者:葛孟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