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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雪辉与湖州金塔湖笔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73民初147号
案件名称胡雪辉与湖州金塔湖笔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雪辉,湖州金塔湖笔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147号原告:胡雪辉,男,195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金塔湖笔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金塔村**号。

投资人:沈庚兴。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雪辉与被告湖州金塔湖笔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

原告胡雪辉于同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雪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雪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胡雪辉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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