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195号原告:区广铨,男,汉族,1961年7月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钟艳、孙泽玲,均为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宗县金色童年儿童玩具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广宗镇五里庄村。
投资人:孔祥佳,男,汉族,1998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
被告:孔祥佳,男,汉族,1998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民,河北孟云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振江,男,汉族,1985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本院审理原告区广铨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广宗县金色童年儿童玩具厂、孔祥佳、陈振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区广铨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区广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