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91民初402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新区大港互惠超市,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港南花苑26幢105、106室。
经营者:朱勇,女,1965年2月5日生,汉族,住镇江。
经营者:赵斌,男,1963年8月29日生,汉族,住镇江。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新区大港互惠超市(经营者朱勇、赵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