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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镇江新区大港互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1191民初402号
案件名称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镇江新区大港互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镇江新区大港互惠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91民初402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新区大港互惠超市,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港南花苑26幢105、106室。

经营者:朱勇,女,1965年2月5日生,汉族,住镇江。

经营者:赵斌,男,1963年8月29日生,汉族,住镇江。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新区大港互惠超市(经营者朱勇、赵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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