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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登与佛山市钢博思不锈钢有限公司、蒲文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698号
案件名称陈登与佛山市钢博思不锈钢有限公司、蒲文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登,佛山市钢博思不锈钢有限公司,蒲文静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698号原告:陈登,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钢博思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蒲文静。

被告:蒲文静,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本院审理原告陈登诉被告佛山市钢博思不锈钢有限公司、蒲文静侵害专利号为ZL20153016××××.0、名称为“金属板(金属砖)”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陈登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登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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