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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海泉与深圳市龙岗区君富美容仪器设备厂、李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2579号之一
案件名称梁海泉与深圳市龙岗区君富美容仪器设备厂、李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梁海泉,深圳市龙岗区君富美容仪器设备厂,李君,广州市越秀区芭厘屋美容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579号之一原告:梁海泉,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勤,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君富美容仪器设备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经营者:李君,女,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思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君,女,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思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芭厘屋美容用品商行,住所地广州市。

经营者:李君,女,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思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海泉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君富美容仪器设备厂、被告李君、被告广州市越秀区芭厘屋美容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03××××.5)纠纷一案中,根据梁海泉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7)粤73民初257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李君名下支付宝账号linda2_12@hotmail.com内款项500000元。

现梁海泉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梁海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君名下支付宝账号linda2_12@hotmail.com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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