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7344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600室。
法定代表人:ScottRosenbaum,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XX晶,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小玲,女,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文成县。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包小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