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422号原告:王征宇,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上海段和段(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偲特吉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杨明忠。
被告:杨明忠,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征宇诉被告广州市偲特吉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杨明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1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征宇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征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