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02民初1395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潇潇,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行树,男,汉族,1969年6月28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行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