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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行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102民初1395号
案件名称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行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赵行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02民初1395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潇潇,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行树,男,汉族,1969年6月28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行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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