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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崇斐与深圳市龙岗区精致佳电子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2428号
案件名称严崇斐与深圳市龙岗区精致佳电子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严崇斐,深圳市龙岗区精致佳电子厂,广州市莫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2428号 原告:严崇斐,男,汉族,1986年4月17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泰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元,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家兴,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精致佳电子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白鸽笼京南路91号京南工业区5E厂房一楼。

法定代表人:许文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峰,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媛,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莫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茶东路84号2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崇斐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精致佳电子厂、广州市莫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崇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严崇斐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陈  文  全 审判员 骆  丽  莉 审判员 陈    洋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傅德权(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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