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6民初293号原告: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开乐大街158号6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卫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圆媛,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华,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共青团路25号绿地普利中心16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秀娟。
第三人:广宗县江龙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宗县冯家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邱鹏云。
原告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
根据被告申请,本案依法追加广宗县江龙车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2018年4月4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860元,减半收取443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