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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南京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民初2040号
案件名称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南京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南京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2040号原告: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414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匡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文峰,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11号凤凰和熙文化广场16幢A栋1008室。

法定代表人:刘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照飞,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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